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特征:(1)用益物權屬於他物權、定限物權;(2)用益物權以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內容;(3)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主要是不動產。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征:(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會組織。(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於農業的土地。(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用益物權。(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設定的。 (5)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主客內容、期限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經營權人享有權利):(1)對承包地進行占有、使用並獲取相應的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3)流轉土地經營權。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4)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無需登記,未經登記也能對抗善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無需登記,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式:(1)家庭承包。隻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隻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即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不能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3.土地經營權的流轉:(1)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通過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為了不浪費耕地,農村青壯年都出去打工了)。(3)承包方和受讓方都可以用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擔保,承包方需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需經承包方書麵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擔保物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流轉期限為不足5年的土地經營權,是債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繼承,隻有承包收益(例如:承包土地上未收割的農作物)可以繼承。但是,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在承包期限內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考試考的不難,以上理解就行。
建設用地使用權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和社會組織。(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地表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間。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但不能處分對土地本身。(4)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5)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塊土地上不能並存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主客內容、用益排他
設立:(1)以集體土地為客體設立的隻能濃鬱興辦鄉鎮企業、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取得須報請政府部門批準,且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2)以國有土地為客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或者行政劃撥獲得。出讓、轉讓是民事有償能處分,劃撥是行政無償不出分。行政劃撥僅限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軍事公益機關重點城市設施),劃撥無期限限製和期限較長,期限屆滿的住宅自動續期,其他按法律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內容(使用權人依法享有權利):(1)占有權。權利人可以對地直接支配、控製。(2)使用權。權利人可以對土地加以開發、經營和利用。(3)收益權。權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以獲得收益。如果是國有土地 , 權利人還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合法轉讓、出租或者抵押以獲得收益。(4)處分權。此處是指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而非建設用地的處分。房地一體主義: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限於集體所有的土地。(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限於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且沒有期限限製,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1)占有宅基地。 (2)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屬設施並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3)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權而獲得的收益。(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並轉讓。權利人出賣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居住權的特征:(1)居住權的主體限於自然人; (2)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住宅; (3)居住權的內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4)居住權的設立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6)居住權是有期限的物權。 (7)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依附於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轉讓、繼承 , 並因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主客內容、期限無償、專屬居住
居住權的內容:1.享有的權利:(1)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設立居住權的住宅; (2)在權利受到侵害時主張物權保護或者主張侵權責任,如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等。2.承擔的義務:(1)行使居住權時應當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對住宅造成損害; (2)在雙方約定有償設立居住權的情形下,應支付費用。
居住權合同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4)居住權期限;(5)解決爭議的方法。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且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可以以遺囑的方式設定居住權,但也要登記。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居住權不能轉讓、繼承,除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
地役權的特征:(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2)地役權的客體是他人不動產;(3 ) 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 (4)地役權的設立目的是為提高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效益; (5)地役權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限依當事人約 定; (6)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不得脫離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單獨處分。主客內容、期限無償、從屬便利
地役權的內容:1.享有的權利:(1)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內為必要的附屬行為;(3)物上請求權,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主張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返還原物等。2.承擔的義務包括:(1)行使地役權時應儘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製;(2)維護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並在不妨礙地役權行使的限度內允許供役地權利人使用這些設施。
地役權的類型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在供役地上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地役權的流轉:1.地役權不得單獨流轉,不得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2.地役權應當隨同流轉。需役地權利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享有地役權;供役地權利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已登記時,受讓人應當負擔地役;地役權未登記時,受讓人無需負擔地役,但是受讓人受讓時已經知道地役權的除外。
地役權的消滅: (1)違規濫用;(2)有償利用期限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彆:一個是迫不得已,一個是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