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物全麵支配並且排除他人乾涉的物權。
所有權的權能(內容): 1. 積極權能,即人對物的權利。指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四個權能。① 占有是指權利人對財產的實際管領、控製; ② 使用是指權利人依照財產的性質、功能加以利用;③ 收益是指收取財產產生的孳息或者利益; ④ 處分是指依法處置財產。2. 消極權能,即人對人的權利。是指當所有權受到乾預或者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
處分權能是所有權的核心
所有權的特征:1. 全麵性:所有權是在法定範圍內對物進行全麵支配的權利; 2. 整體性:所有權不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簡單疊加,而是一個完整權利,由權利人統一支配; 3. 彈力性:所有權人在其財產上設立他物權之後,所有權的占有權能等可能剝離,但是所有權不消滅,在他物權除去之後,所有權恢複為圓滿狀態; 4. 排他性:所有權是獨占的支配權,一物之上隻能有一個所有權; 5. 恒久性: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法律不預設其存續期間。除因客體滅失等事由消滅外,所有權能永久存續。(全體彈他久)
所有權的分類:1. 根據客體的不同可以將所有權分為不動產所有權與動產所有權。區彆: ① 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所有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所有權變動原則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② 先占、拾得遺失物等原始取得方式僅適用於動產所有權,不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 ③ 隻有不動產所有權才涉及相鄰關係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2. 根據所有權人數量的不同可以將所有權分為單一所有權與多數人所有權。 3. 根據生產資料所有製形式的不同可以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以及私人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無線電頻譜資源以及國防資產等。(島國無地藏海水)
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①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以及灘塗; ② 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③ 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④ 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森嶺塗草地、建築生水利、科教文衛體、其他做兜底)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主要方式有: 1. 生產、製造以及建造:是指利用自然物創造社會財富的過程。 2. 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3.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權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物,或者對他人之物進行加工產生新物的事實。 4.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 5.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定處理。 6. 善意取得:是指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之動產、不動產於第三人或者為第三人設立他物權,第三人出於善意、基於合理價格並且符合其他條件時可以取得相應物權。
動產的善意取得:1. 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 2. 第三人主觀為善意。 3. 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 4. 動產已經完成交付。 5. 標的物屬於占有委托物並且不是禁止流通物。
第三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第三人主觀為善意。受讓時即交付或登記時,善意與否和手段及動機無關。誤以為相機為乙所有以舉報其偷稅相威脅要求買賣。
合理價格:30%浮動;市價/當地價格;題目根本沒提價格就默認為合理。→贈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動產已經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即無權處分人與善意買受人不能以占有改定交付。
不動產的善意取得:1. 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並且無權處分人具有權利外觀。 2. 第三人主觀為善意。 3. 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 4. 不動產已經完成登記。
是否為合理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無權處分權利外觀即不動產登記簿發生權屬登記錯誤,比如共有登記一人名下,物權變動未變更,法律行為撤銷無效但房屋已登記彆人名下。
善意取得的消極要件:1.占有脫離物(盜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等)不能被善意取得。行為人無權處分占有脫離物的,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善意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請求返還,超期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如果善意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從具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處購得,那麼善意受讓人有權請求權利人償付價款。 2.毒品、槍支等禁止流通物不能被善意取得。3.基礎交易消滅後不能被善意取得。
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善意+交付/登記。其中動產抵押權設立無需登記。
用益物權的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善意+合理價格+登記。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役權無需登記,居住權無需支付對價。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原所有權消滅,原所有權人不得向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原物; 2.原所有權人可以對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以資救濟; 3.善意取得動產之後,動產之上其他原有權利隨之消滅,但經登記的其他權利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先占:須為無主動產;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拾得遺失物:1.為有主動產。2.拾得人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及時通知失主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妥善保管,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應當予以賠償。3.遺失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支付必要費用(不是報酬,是合理開支和必要損失)。4.如果遺失人發布懸賞廣告,遺失人應當支付懸賞廣告中所承諾的賞金。但是,拾得人僅拾得既未通知亦未送還,遺失人不必支付。5.遺失物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該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添附:附合不能分離,混合不能分辨,加工附加勞動。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所有權歸不動產所有人;動產與動產附合,歸價值較高的一方,若能區分主從物歸主物,否則按份共有。2.加工新物所有權原則上歸屬於原物所有權人,但是加工行為相對於原物明顯更具價值時歸屬於加工人。(添附了解就行,今年考的可能性不大。)3.因為添附失去所有權的人可以向因為添附取得所有權的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隻有對方有過錯才可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者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從原所有權人處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接受遺贈、企業合並、企業分立、買賣以及贈與。
所有權的限製: 1.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 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 應當注意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以及維護生態平衡; 4. 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可以征收、征用土地或者其他財產。
征收:國家取得所有權,不再返還,應補償
征用:國家取得使用權,應當返還,應補償
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外即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由於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特征:1.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之間。2.相鄰關係的內容是相鄰人之間的權利、義務。3.相鄰關係是在不動產毗鄰或者相近的特定條件下由於使用不動產而發生的
相鄰關係的類型:1. 相鄰用水、排水關係。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低地應承擔高地的過水義務,和自然水源的承水義務。2.鄰地通行、使用關係。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人通行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權人必須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3.通風、采光以及日照關係。相鄰建築物的權利人不得妨害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以及日照等。4.不可量物侵害防免關係。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不得違反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汙染物質以及散發電磁波輻射、噪聲等。5.相鄰損害防免關係。不動產的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絕對消滅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使所有權的客體不複存在。所有權的相對消滅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導致原所有人喪失所有權,但是客體依然存在,隻是更換了權利人。引起所有權的相對消滅的原因主要有:1.轉讓所有權;2.拋棄所有權;3.國家機關依法釆取強製措施;4.所有權人消滅。(轉拋消機)
所有權的特殊類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管理權的結合。特征:1. 複合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專有權、共有權以及管理權的結合。2. 整體性:專有權、共有權以及管理權有機統一不能分離,應當一並抵押、繼承或者轉讓,不能單一抵押、繼承或者轉讓。3. 客體的多元性:客體包括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 4. 專有權主導性:專有權主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導元複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1. 專有權:指業主對其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 2. 共有權:指業主對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權利。3. 管理權:是指業主基於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以及使用上的密切關係而形成的,作為建築物管理團體之成員所享有的管理權利。
1.專有權的客體是專有部分,需要滿足如下條件:①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②功能上的獨立性,能夠排他使用;③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2.住改商:應當征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一致同意,本棟和其他能證明。
3.共有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對其共有部分需要負擔義務,並且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麵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如裝空調。
4.管理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做決定得以拘束所有業主,業主利益因此遭受損害的,可以訴請法院撤銷該決定。行使管理權的方式是投票表決。麵積計算按房本,人數計算一人擁有多個專有部分也算一人。
管理權的行使:投票表決應當由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以下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麵積 3/4 以上的業主且人數 3/4 以上的業主同意: ① 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② 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③ 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籌錢改建去經營)以下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麵積超過半數的業主且人數超過半數的業主同意:①製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③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④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⑥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記上麵下麵就不用記了)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特征:1.共有關係的主體是二人以上。 2. 共有關係的客體是同一財產,各共有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同一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3. 共有關係的內容包括對內、對外雙重權利、義務關係。4. 共有關係往往基於共同生產經營目的或者生活需要形成。
共同共有特征: ①主體是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為方便記憶而增加) ② 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份額區分。 ③ 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沒有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④ 共同共有隨著共同關係的存在而產生,隨著共同關係的解除而消滅。
按份共有:是指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共有財產區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係。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係。一般認為,共同關係包括: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繼承關係。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界定: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看是否存在共同關係,不存在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①依據份額大小享有共有權。②就自己的共有份額設立擔保物權。 ③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共有份額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④物上請求權。在共有物受到侵害之時,共有人可以單獨或者共同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等。 ⑤共有物處分權。除另有約定外,共有物的處分需經共有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⑥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按份共有如果約定不得分割,則原則上不得分割,如果沒有約定不得分割,則可隨時請求分割。
按份共有人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在內部關係上,除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 :① 物上請求權。在共有物受到妨害之時,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 ② 共有物處分權。除另有約定外,共有物的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是因為日常生活所需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③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時可以請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同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在內部關係上,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擔債務。
按份共有:1.處分或者重大修繕共有物:三分之二是指份額,而非人數。2.分割共有物:約定不得分割:原則上不能分割,但是對共有物的處分持不同意見的共有人以及共有人或者其近親屬病重急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的,共有財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折價分割或者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進行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財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3.優先購買權:(1)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共有份額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即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可以優先於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受讓共有份額。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確定。(2)行使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通知載明的期限為準;通知未載明或者載明期限短於15日的,以15日為準,自通知到達之日起計算;未通知的,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既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也無法知道同等條件的,自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注意如果約定合理期限,那麼約定5日、10日等均可,並無限製;但如果是單方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那麼不能短於15日。(3)救濟途徑: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共有份額時,沒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不可以僅主張撤銷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無效(可以撤但不能僅)。(4)權利阻卻 :除另有約定外,繼承、遺贈不適用;內部轉讓不適用。(5)多人主張按份額: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並且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共同共有考試不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