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務清償,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特征:(1)優先受償性。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物的價值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受償。 (2)從屬性。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清償而設定的,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 (3)不可分性。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4)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尤物不從
從屬性主要體現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擔保物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存在,所擔保的債權如果消滅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1.從屬性:擔保額度不能超過主債額度。約定擔保具有獨立性,約定無效。主債權無效消滅轉讓,擔保物權隨之無效消滅轉讓。主債權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不消滅,但擔保額度應有所減。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1)主債權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應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人有過錯,應對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不賠償。擔保人有過錯,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僅以擔保合同無效主張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法院不支持。
2.物上代位性:主債權履行期未屆滿,可以提存。給付義務人已經把錢給抵押人了就不能再找他要錢,但是如有抵押權人通知了彆給,他還給,那抵押權人就可以繼續找他要。
3.不可分性:主債權部分轉,轉讓保留都受擔保。主債權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不消滅,但擔保額度應有所減。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變化不影響其整體擔保主債權,擔保物被分割,各部分均擔保主債權。(了解就行,沒考過)
4.擔保物權的分類: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在學理上, 根據產生依據的不同,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約定擔保物權;根據擔保財產種類的不同,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和權利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注意沒有不動產質權,隻有動產留置權。
5.擔保物權的競合。(1)留置權優於抵押權與質權。(2)超級抵押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3)抵押設立在先,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質權設立在先,無論抵押是否登記,質權都優於抵押權。(4)同一動產上並存抵押權,登記在先優於登記在後,未登記的順位相同按債權比例受償。同一不動產上並存抵押權,登記在先優於登記在後。
6.擔保物權的消滅:主債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放棄擔保物權;其他。
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征:(1)抵押權是一種約定擔保物權。(2)抵押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不動產或某種財產權利。(3)抵押權不需轉移占有,在抵押期間,抵押財產仍由抵押人占有。(4)抵押權除具有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之外 , 還具有追及性,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及客有約
抵押權的設立:不動產=抵押合同有效+處分權+抵押登記;動產=抵押合同有效+處分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登記:(1)不是抵押人錯,不能讓其承擔擔保責任,但獲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物上代位金的可以請求其在所獲金額內承擔責任。(2)抵押人錯,擔保範圍內擔責。(3)登記機關錯,登記機關賠。
動產抵押權對抗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動產抵押哪怕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可以抵押的財產:1.動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2.不動產: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3.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土地經營權
不可抵押的財產:1.兩權: 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2.兩益: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3.一查封: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除了土地所有權其他都有例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即土地經營權。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保留所有權可以;必須是非營利+公益。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原則上不可以抵押,但是非要抵押構成無權處分的可以善意取得。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原則上不行,膽子大就抵押,請求行使抵押權已經解封了,就可以行使。
抵押人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1)保有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能夠繼續占有、使用、收益抵押財產。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2)可以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3)可以在抵押財產上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轉讓抵押財產:(1)抵押權人可以轉讓,抵押權不受影響。為啥不受影響?因為就算丙善意取得了,不能就車行使抵押權,可以就賣車的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2)抵押人轉讓需要通知抵押權人,但沒通知也不影響轉讓(轉讓不以通知為前提),如果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轉讓可以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就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或提存。為啥?我怕甲亂花!賣的錢多退少補。(3)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製轉讓抵押財產。未將約定登記,合同有效,善意第3人發生物權變動,可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已將約定登記合同有效,不發生物權變動,但買受人行使滌除權除外(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
出租抵押財產:(1)先出租後抵押。抵押權實現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可以正常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並就價款優先受償。但承租人可以“買賣不破租賃”在原約定租期內繼續承租。(2)先抵押後出租。抵押權未經登記,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登記在先的可以對抗承租人。
抵押抵押財產:抵押權的競合。
抵押人的義務:(1)保持抵押財產的價值,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財產價值的行為。(2)轉讓抵押財產時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的權利:(1)抵押權保全權,包括防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請求權,恢複抵押財產價值的請求權或者增加擔保請求權。(2)抵押權處分權,可以轉讓抵押權,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等。(3)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於抵押權實現時,有權以抵押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4)抵押財產轉讓時的權利。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時,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5)收取抵押財產孳息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景,致使抵押財產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所收孳息應優先衝抵收取孳息費用。
收取孳息:房屋被法院扣押不影響承租人丙居住,這時候原則丙應該把租金交給乙,但如果乙沒通知租客,丙肯定給房主甲了,給完乙也沒法再找丙要。
抵押權保全權:可以請求停止→恢複→增加擔保→不恢複也不擔保的可以請求提前清償債務。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複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複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停止恢複補充提前清償)
變動抵押權順位的權利: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麵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甲20乙60丙40,拍賣所得80,沒經乙同意甲丙換位置,應保留乙應分的後,在按變完的順序分,即丙20,乙60,甲0)。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抵押權人的義務:抵押權人的義務主要是不得妨礙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抵押權的實現: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 1.實現條件 : (1)抵押權有效存在。(2)發生可以實現抵押權的法定或約定情形。2.實現方法:(1)協議折價,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2)拍賣、變賣,如果無法達成折價協議,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擔保物權的,應當以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
流押條款無效:流押條款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不履行債務,抵押財產直接歸債權人所有(都是以物抵債,協議折價是屆滿後)。注意流押條款無效不等於抵押合同無效。
房地一體主義:(1)應當一並抵押,新增建築不屬於抵押財產。雖一並拍賣變賣,但無權優先受償。(2)以違法建築抵押的合同無效,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辦理合法手續的除外。注意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不能以其上有違建主張合同無效。(3)正常劃撥不能抵押,非要抵押的合同有效,但取得的價款應優先繳補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變為出讓所得後就能抵押了)。
真題:考試看清楚問的什麼!是能拍賣變賣?還是享有優先受償權?注意優先受償房+地
買賣不破租賃:抵押設立後再出租的,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反擔保:為了保障追償權,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反擔保次數不限,不能以擔保合同無效,主張反擔保合同無效。結合擔保合同無效那一起學就理解了,合同無效不等於沒責任了。
抵押權與添附:歸第三人效力及於補償金。歸抵押人效力及於添附物,但不及於增加的價值部分。為共有人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包括抵押財產,抵押財產的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抵押權的特殊類型:共同抵押、混合擔保、最高額抵押、動產浮動抵押、超級抵押
共同抵押:抵押人之間能相互追償的情形(除這4種其他都不能相互追):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約定相互追償,但未約定分擔份額的推定等額;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抵押推定等額;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可以向債務人全額追償,也可以向其他抵押人按內部份額比例追償(除去債務人還完的再按比例)。除第1種情形之外,應優先考慮對債務人追償。
混合擔保:既有擔保物權,又有保證的擔保方式。債權實現順序有約定按約定。看有無自物擔保。自物優先,沒有自物擔保,可以就第三人物保或保證人選擇求償,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可向債務人追償,至於擔保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看有無約定。
自物擔保中,權利人放棄抵押權質權,其他人在此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是指在預定的最高債權額度內,為擔保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清償而設立的抵押。特征:(1)所擔保債權的不確定性。設立之初實際債權尚未確定。(2)適用範圍的限定性。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最高限額的限製。 (3)非從屬性。最終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已經轉讓的債權不再被擔保。抵押期間某一具體債權消滅,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因此消滅。債權確定:(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二期被扣押發生解散
最高限額確定:登記的最高限額與約定的不一致時,依據登記的最高限額確定債權優先受償的範圍。
實際債權確定: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明確約定,可以計入實際債權。實際債權超過最高額的,超過部分可以要,但沒有優先受償權。
做題思路:先確定是否是最高額,算實際債權,在抵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前,已存在的債權經雙方明確約定可以進入實際債權。與最高限額比較小於等於最高限額,全部可以優先受償,大於最高限額,部分不能優先受償,僅為普通債權。
動產浮動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動產作為一財產整體設立的動產抵押。1.特征:(1)抵押人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故主體具有特定性 ; (2)抵押財產限於抵押人的動產且具有集合性和變動性 , 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2.抵押財產的確定:(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超級抵押: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超級抵押是價款優先權的一類。
出賣人的價款優先權:超級抵押
債權人的價款優先權:為支付抵押物的價款,向第三人融資,在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乙想買甲設備,沒有錢向丙借錢,並與丙約定將設備進行擔保。也是超級抵押。
保留人的價款優先權:合同編學完回來聽。第96節課
出租人的價款優先權:合同編學完回來聽。第96節課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交給債權人占有或者控製,以此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1.特征:(1)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2)質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動產或者權利。(3)質權是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押期間,質押財產轉由質權人占有。(4)質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2.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要件,不能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注意債權人委托第三方入住倉庫就不用動鋼材了,這種第三方實際控製就算交付。
質押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諾成合同,應采取書麵方式。
質權人的權利:(1)占有質押財產。(2)收取財產的孳息。可以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收取並非取得,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3)保全質權。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 變賣質押財產,並將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4)優先受償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5)轉質的權利。責任轉質是未經出質人同意,以質權人身份將出質財產再次出質。轉質人對質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論有無過錯。轉質權人的受償範圍不得超過原質權人的受償範圍,超過部分無效。承諾轉質是經出質人同意,以質權人身份將出質財產再次出質。轉質人有過錯的對質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轉質權人的受償範圍可以超過原質權人的受償範圍,超過部分有效。注意以所有權人身份出質的,丙有可能善意取得。如果考試沒說,默認是以質權人身份。
質權人的義務:(1)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 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否則應當賠償損失。(3)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經出質人請求應及時行使質權,因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質權消滅時,返還質押財產給債務人。
質權人行為可能造成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提前清償或提存。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出質人的權利:(1)保留質押財產的所有權。(2)在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時,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3)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後,有權請求質權人返還質押財產。(4)有權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質權人怠於行使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出質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交付質押財產;(2)不得妨礙質權人行使質權;(3)保證質押財產無瑕疵,否則因此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反過來就是出質人的權利義務)
質權的效力範圍:效力及於質押財產、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質押財產交付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質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流質條款無效。提前約定不履行質押財產歸債權人。
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有價證券:彙票、本票、 支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三票三單一債券); (2)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3)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4)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高山遇流水,擊鼓有知音
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時設立。除此之外,都自辦理登記時設立。動產質權和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債權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製。
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1)登記時設立。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的,甲應收賬款債權人、乙應收賬款債務人、丙質權人。丙已經向乙確定了應收賬款真實性,乙不能以不存在和已消滅為由不還錢;丙沒有向乙確定,丙沒有證據,乙可以不理他;乙已經還完錢了,丙要不到了,但丙提前通知向我還錢的除外。(2)以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設立特定賬號,沒設立那就賣收益權來優先受償。(3)原則上不能轉讓,但經同意的除外。轉完的錢應提前清償或提存。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可以留置該動產並以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征:(1)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客體限於動產; (3)留置權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財產的占有即喪失留置權。可以兩次行使:扣+賣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2)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所有的動產。(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商事留置權除外。(4)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和公序良俗。
做題技巧:先找債權人,看是憑什麼享有債權,憑什麼留置動產,是不是基於同一合同。
商事留置權:雙方均為商事組織(企業),不要求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要求債權實在企業持續經營中產生的。注意借款,要不是經營範圍內的,不能商事留置。
留置第三人的動產:隻要符合要件就可以。例:借車弄壞去維修。
留置權人的權利:(1)留置權人有權占有留置財產。即在債權受清償前,有權繼續占有留置物。(2)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可以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並非取得,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3)必要時適當使用留置物;(4)請求債務人償還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5)就留置物的價值優先受償。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可以就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但有一個期限,期限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單方麵給的)應≥60日,鮮活易腐之物不受限製。(結合質權背)
留置權人的義務:(1)妥善保管留置財產。債權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未經被留置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處分留置物。(3)經債務人的請求行使留置權。經債務人可以請求,應當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4)留置權消滅時,返還留置財產給債務人。
留置權的實現:留置權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製。留置權的實現方式包括折價、拍賣與變賣。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擔保物權訴訟時效限製:抵押權和其他權利質權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製,留置權、動產質權和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債權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製。原理看占不占有擔保物。
留置權的消滅:一般事由是對所有擔保物權均適用的事由,包括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或者放棄、擔保財產毀損、滅失且無代位物等。特殊事由有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
占有:是指對於物事實上的管領、控製。占有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特征:(1)占有的客體限於有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2)占有必須是對物產生了事實上的管領與控製。不用看有無正當權利來源。
占有的分類:(1)以占有是否具有合法本權為標準,占有可以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2)根據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權占有又可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3)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可以將占有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4)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將占有分為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間接占有:雖然沒有管領控製但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可以請求直接占有人返還。注意這裡的法律關係應為約定的法律關係,如借用、保管。甲把房子租給乙,甲間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自主和他主看主觀上有沒有把自己當所有人。
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主要意義:(1)隻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製度的保護。(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善意占有人對於因維護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占有人無此項請求權。(4)無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占有人無論是否為善意均應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無權占有人有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1)無論善意惡意都應該向真正的權利人返還原物和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償付必要費用。(2)無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彆管是使用壞了還是外力導致):善意且自主的無權占有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不用賠,惡意的無權占有人無論有無錯都應賠,善意且他主的無權占有人有過錯的應當賠。(善意且自主的覺得不好用扔海裡也不用賠。)
占有的效力: (1)權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權利,則推定其享有此項權利。(2)權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可以取得本權(了解:善意取得、占有時效的完成。我國法律至今尚無關於占有時效的一般規定)。(3)保護效力。占有人的占有無論是否為有權占有,均可以對抗他人的侵犯。
占有的保護:(1)占有返還請求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2)妨害排除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他人的行為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占有時,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3)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同物權的保護
占有人的占有返還請求權:(1)占有被侵奪的人。不管有無權占有,完全違背原占有人的意思,欺詐脅迫不叫侵奪(隻是意思有瑕疵)。(2)可以請求侵奪人及其繼受人,其實就是現時的無權占有人。(3)自侵奪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屬於除斥期間。(4)恢複占有狀態。
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1)物權人。(2)現時的無權占有人。(3)一般沒有期限限製,但未經登記的普通動產受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限製。(4)效果使物權恢複圓滿狀態。
注意:甲不管行使哪個權利都應該讓丙還給乙,在借用合同到期前,得保障乙能行使權利。
物上請求權包含物權請求權和占有保護請求權,詳見物權和占有的保護。
物權變動總結:有個圖
典型擔保包括擔保物權(物保)、保證(人保)和定金。
非典型擔保包括讓與擔保、並存的債務承擔、保留所有權買賣、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
擔保常考的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抵押合同有效,不需要價格不需要交付)、動產質權(不需要價格)、不動產抵押權(錯誤登記+登記,不需要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