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概述 物權:是權利主……(1 / 1)

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特定財產所享受的支配且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1)物權是一種財產權。(2)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3)物權是支配特定物的權利,所支配之物在內容和範圍上必須確定。(4)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遇到他人妨礙時可以憑借物權請求排除妨礙。

物權的特征(與債權的區彆):護發體質,效力加倍

(1)在權利的性質上,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則是請求權。(2)在權利效力範圍上,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3)在權利的客體上,物權的客體為物或權利,債權的客體為行為。(4)在權利的效力上,物權具有優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而債權則沒有這些效力。(5)在權利的發生上,物權的設定采取法定主義,而債權的設定則采取任意主義。(6)在權利的保護方法上,物權的保護以恢複權利人對物的支配為主要目的,賠償損失僅為補充方法,而債權的保護則主要采取賠償損失的方法。

1.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對外優先效力和對內優先效力。(1)對外優先效力體現在物權優先於債權,但有例外,如工程價款請求權、買賣不破租賃、預告登記、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不能時房屋價款返還請求權(比工程價款還優先)等。(2)對內優先效力體現在他物權優先於自物權(所有權)

2.物權的追及效力:原則上可以追及,但法律有特彆規定的除外,如善意取得。

3.物權的排他效力:一物之上隻能有一個所有權。

物權的分類:動用完主意

根據對標的物的支配範圍,分為完全物權(所有權)和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根據對標的物的支配內容,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根據物權客體種類,物權分為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

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劃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

根據物權產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將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物權的分類:包括典型物權(自物權和他物權)與類似物權(占有)。自物權又稱完全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又稱定限物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物權主要是留置權。

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保護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和客體特定原則。

平等保護原則:是民法中平等原則在物權領域的具體化。內容包括:(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體在物權中都具有平等地位。(2)適用規則平等。除法律有特彆規定的外,所有民事主體參與物權法律關係時平等適用物權規則。 (3)保護的平等。所有民事主體受有關物權的法律規範的平等保護。利保商用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類型、內容以及變動方式均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創設的原則。物權的種類不得創設,即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的物權。物權的內容不得創設,即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內容。違反物權類型強製的約定,沒有物權效力,所約定物權不能設立。違反物權內容強製的約定,物權能夠設立,但相應的內容沒有效力。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影響當事人之間其他法律行為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則:物權的變動需要公示(登記/交付),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客體特定原則:物權的客體是獨立完整的物,一物之上隻能有一個所有權。可以有多個所有權人

物權的客體:物和特定權利。物分為:(1)根據物是否具有可移動性,可以分為動產與不動產。(2)根據兩物之間的關係,物可以分為主物和從物。(3)根據兩物之間的派生關係,物可以分為原物與孳息。孳息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4)根據物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為特定物和種類物。主動派特種兵

1.特殊動產僅三種船舶,機動車,航空器。2.常見的不動產,有土地,房屋,林木。3.清明上河圖真跡屬於事實上的特定目標,3號仿作屬於法律上的特定物;一個倉庫放10噸米,1號倉庫5噸大米是種類物,7號倉庫10噸大米是特定物。

4.區分主物從物應先滿足:同一所有權人、物理結構獨立、功能上依附。主物移轉從物隨之移轉,主物擔保效力及於從物。例外:(1)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的從物不屬於抵押權的客體;(2)在質權設立時,從物未交付質權人的,從物不屬於質權的客體;(3)債權人未將從物移交留置權人的,從物不是留置權的客體。

5.原物與孳息(1)天然孳息:是指按照自然規律或正常用法而產生的物,收取天然孳息不會對原物構成根本性破壞,天然孳息須與原物分離。牛皮X 樹上的果實X(2)法定孳息與投資收益區彆看原物是否有風險。常見租金、利息、彩票中獎。(3)對於天然孳息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對於法定孳息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習慣。在買賣合同中不管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采取交付主義,交付前歸出賣人,交付後歸買受人。

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物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繼受又分為移轉的繼受取得和創設的繼受取得,如轉移所有權和設立抵押權。

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債權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三種。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需要當事人的債權意思表示才能夠產生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債權形式主義是指需要當事人的債權意思表示以及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夠產生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物權形式主義是指需要當事人的債權意思表示、當事人物權變動意思表示以及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夠產生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我國立法對不同的物權變動采取不同的變動模式,多數采取債權形式主義(所有權移轉),小部分采取債權意思主義(動產抵押設立),民法典沒有規定物權形式主義。

物權變動的類型: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動產、不動產)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有效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例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轉讓、互換,地役權的設立無需登記。

動產(包括特殊動產)=有效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例外:動產抵押權設立無需交付。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占有,雖然未經登記,也可以對抗轉讓人的債權人。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具有區分原則、有因性。(1)區分原則:因欠缺公示手段(登記交付),導致不能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2)有因性:指如果法律行為無效,物權變動不可發生。

不動產權屬證書(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誰的錯誰賠償。

所有權保留不適用於不動產。

不動產登記的類型:正欲變異(1)變動登記: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就不動產物權的產生、變更、轉讓和消滅等事實進行的登記。(2)預告登記:在當事人所期待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尚未發生,即權利人對未來取得物權享有請求權時,法律為保護這一請求權而進行的登記。(3)更正登記: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4)異議登記:登記機構將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登記事項的異議記載於登記簿上的行為。

1.變動登記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1)未辦理首次登記不得辦理其他登記。所以彆買小產權房,以後沒法賣。(2)變更登記是權力主體的相關信息,轉移登記是權力本身。變更登記是對到對,更正登記是糾錯。(3)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麵材料。

2.認為有錯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權利人書麵同意更正或有證據證明登記簿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不予更正,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3.異議登記可以阻卻第三人善意取得。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但不影響法院對案件實體的審理。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4.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是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房屋預售防止一房二賣)

超綱:甲開發商為了融資,把在建房屋抵押給乙銀行,因為不能辦抵押登記所以辦了抵押預告登記,後來甲還不上錢,如果沒有瑕疵可以優先受償。但如果甲抵押房屋未辦理首次登記或者預告登記有問題(12層寫成13層)或者預告登記生效等,那就不能優先受償。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采取的是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相結合的做法。登記生效主義是原則,登記對抗主義是例外。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情形:不動產所有權變動,建設用地使用權變動,居住權變動,不動產抵押權變動等。登記為對抗要件的情形: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地役權設立,未經登記,能夠設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未經登記,能夠設立也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交付的方式:(1)現實交付:將出讓動產置於受讓人的實際控製之下。(2)簡易交付:動產轉讓前,受讓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出讓人與受讓人達成的物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即為交付。(3)指示交付。出讓動產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讓人將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並告知占有人向受讓人交付該動產。出讓人與受讓人達成的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協議生效時即為交付。(4)占有改定:出讓人在轉讓物權後,仍需要繼續占有出讓動產的,由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合同,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出讓人再按約定將該動產交還受讓人占有。兩個合意:轉讓動產所有權的合意和借用、租賃等能夠使出讓人繼續占有轉讓動產的合意,第二個合意達成即為交付(自己東西沒必要借)。

現實交付的特殊類型:擬製交付,一萬隻貓在養殖場,我隻要把養殖場的單證給人叫算交付(考試不考)

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不能設立質權。

占有改定和約定交付時間二者的態度不一樣,把沒把對方當所有權人,借我一周和一周後取態度不同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1)因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的自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形成判決、形成裁決導致物權變動的,自判決裁決生效時發生效力。(3)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宣示登記: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無需登記,但未經登記會限製處分權,不發生物權效力。(不登記彆人怎麼知道你是所有權人)

形成判決會寫判決或裁決某物歸某人所有。隻有形成判決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給付判決:裁判履行

確認判決:確認某物歸某人所有

物權保護:是指在物權受到妨害或者存在危險時,為了維護物權的完滿狀態,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方式:(1)請求確認物權。當物權處於不確定狀態(歸屬不明或者對物權內容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物權。(2)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但其可能受到善意取得等製度的限製。(3)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他人的行為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4)修理、更換、重作或者恢複原狀請求權。當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毀損時,如果能夠修複,可以請求修理。如果難以修複,可以要求重作或者更換。(5)損害賠償請求權。妨害行為造成物權人經濟損失的,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賠償,也可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1.返還原物請求權:請求人為具有占有權能的物權人,抵押權地役權人沒有占有權。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占有人,基於債權的有權占有具有相對性,隻對債權當事人構成有權占有。2.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被請求人必須是對妨害排除/危險消除具有支配力的人。它包括行為妨害人和狀態妨害人。行為妨害人是行為造成妨害或危險的人,狀態妨害人是能夠且有義務除去妨害和危險的人。租戶和房東 3.一般修理重作更換適用於動產,對於不動產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恢複原狀,恢複原狀應有可能性,法律不強人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