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1 / 1)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1.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的行為。2.分類:(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依照特定的形式,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2)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於一方、雙方還是多方的意思表示,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和決議行為;(3)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要發生的法律後果的性質,分為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4)根據民事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係,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5)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對價,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6)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從關係,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7)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效果,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8)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9)根據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分配狀態,分為單務行為和雙務行為。(要單身因為有主是負擔)

單方行為:訂立遺囑、拋棄權利與代理授權(先委托後授權,彆和委托合同搞混)

雙方行為:贈與合同(也需要你情我願)

雙方行為是對向,多方行為是同向,最常見的多方行為是投資協議

要式包括書麵、審批以及登記等,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已經表示接受,那麼即便特定形式未滿足,要式也能成立

實踐行為包括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借款人與出借人均為自然人),除此之外都是諾成行為。借錢借用保管定金(保定借錢)

單務一方有權利一方有義務,贈與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有因行為:甲給乙辦理過戶登記,原因是有買賣合同。原因行為無效或缺乏,行為無效。無因行為常見票據行為(支票見票即付)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負擔行為,給乙辦理過戶登記是處分行為。

為擔保借款合同(主)的履行而簽訂抵押合同(從)

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向外部作出的意欲發生某種私法效果的表示行為。特征:(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變動法律關係的意圖,該意圖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和公序良俗。(2)意思表示是一個意思由內到外的表示過程。不能隻停留內心,必須表露於外。(3)意思表示依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賦予其不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的形式:1. 口頭形式:用語言進行意思表示。2. 書麵形式: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3. 默示形式:包括兩種作為的默示和不作為的默示。(1)作為的默示。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積極行為,通過行為可以推斷其內在意思。(2)不作為的默示。行為人沒有任何積極行為,通過沉默可以推斷其內在意思。

試用到期視為購買

意思表示的生效:1.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2.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3.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撤回通知應在意思表示到達前或者與意思意示同時到達。

意思表示的解釋: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彆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例如:實踐行為在滿足一般成立要件的同時還需以標的物交付作為特彆成立要件。

成立之後再區分效力。不滿足實質要件,會導致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不滿足形式要件,未生效。實質形式都滿足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認可的效力。要件:1.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外在表示與內心真實意思相一致。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一般要件的擴展)

生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一般滿足實質就行,特彆的需要滿足辦理批準等形式要件。

新增:規定應辦理批準等手續的,未辦理批準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條款的效力。首次不報批,對方可以請求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追究未報批的違約責任。二次不報批,即法院判決報批後還不乾,可以解除合同追究責任。合同批準前,即正在履行報批義務,不能因為著急就向法院請求履行合同。合同未獲批,履行程序了批準機關不批,原則不能請求賠償,但因遲延履行等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可以請求。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條件應當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或然性。(2)條件應當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3)條件應當是合法的事實。(4)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商定的事實,具有非法定性。(或未合意)

保險合同X(發生事故賠償是法定)

2.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3.分類:(1)根據條件對法律行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將條件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條件成就生效或失效)。(2)根據條件內容的不同,可將條件分為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發不發生)。(3)根據條件是否與當事人意誌有關,分為附偶成條件和附隨意條件。

4.擬製:條件成就的擬製,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條件落空的擬製,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1.附條件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附期限是必然發生。2.期限分附延緩期限和附解除期限,附確定期限和附不確定期限。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不具備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生效。(2)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確定無效,沒有任何事實可以使其生效,且任何人均有權主張該行為無效。(3)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無效,無須任何人主張,從行為開始時就無效。

無效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製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6)合同無效:免除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責任的條款無效;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無效。(和生效對應:能力,虛假,壞)

1.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雙方虛假行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應當拘泥於合同的名稱,應根據合同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係。

例:乙200萬買甲設備,丙200萬買乙設備,甲300萬買丙設備但約定一年後付款。這看似買賣,實際是借貸,設備地方都沒動。(了解即可,考試不會那麼難)

當事人就同一交易訂立多份合同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在查明合同成立先後順序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基礎上,確定合同內容是否變更。履行為準,都沒履行以最後的為準。

3.強製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合同有效對公共秩序影響極小,合同無效對公平公正影響極大;認定有效不會影響國家利益(拿地給甲得的錢去交土地出讓金,彆管先交後交反正交了);對方無能力無義務去審查是否違反強製性規定(商業銀行借款,銀行有自己的規定借錢的人咋能知道呢);能補正就不補正(房屋預售許可證,為啥不補因為房價再漲,不能讓開發商得逞);規製合同訂立後的履行行為(運輸不得超載,超載該罰罰,不能說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限製生育條款,斷絕父子關係協議,996福報

無效的法律後果:(1)返還財產。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2)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追繳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由於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可撤銷。(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旦撤銷自始無效。(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1. 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對於民事行為產生錯誤的理解,並基於這種錯誤理解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對行為性質、標的物、對價金、當事人的誤解,不包括對行為動機的誤解。(性物價人無動機)2. 欺詐: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欺詐手段(故意告知虛假信息、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出的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行為。欺詐行為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3. 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故意預告危害,使對方當事人發生恐懼心理,並基於這種恐懼心理,而作出的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行為。脅迫行為不正當。4.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1)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2)行為結果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則獲得顯然超常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為民事法律行為並非其本意,而是由於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原因;(4)這種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或者是當時社會所公認的不公平(今年極有可能考顯示公平)

1.重大誤解最常考。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行為性質、對象特征及貨物品質等發生誤解+由於誤解導致所表達之意思與內心真實的意思不一致。(1)不屬於重大誤解:真意保留(原則有效,但對方明知真意保留的除外。以為對方是窮鬼買不起才說賣);戲謔行為(和真意保留的區彆,一聽就是假的);雙方虛假行為;動機錯誤(以為家裡沒有電視賣一台,後來發現家裡有);文本記載錯誤(陝西、山西富士不構成,但標價錯誤構成重大誤解,原理看達成合意前錯還是後錯);價值錯誤(看貓體型大誤以為值錢花一萬買了,其實他隻值五千)典型誤解(特定交易中,如賭石、古玩市場淘寶)。(2)屬於重大誤解:第三人傳達錯誤、標價錯誤、性質錯誤(將叫羅斯福的貓誤認成螺螄粉)

2.第三人欺詐,合同能否撤銷看對方當事人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不知道不可撤銷但可以找第三人賠償(撤銷要求甲丙串通)。但第三人脅迫的無論對方當事人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

3.脅迫:(1)可撤銷是為了矯正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問題,和有沒有損失無關。(2)必須是預告危害,如果利用現存的危害迫使對方屈從可能構成顯示公平(落水我不救你和我推你下水)。(3)脅迫行為不正當,包括手段、目的、牽連關係不正當(交通事故被撞,不賠錢我就報警。目的賠錢,手段報警,二者有牽連關係,三者都正當)

4.顯示公平: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合同成立時+乘人之危

5.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訴訟或仲裁。其中重大誤解知道之日90日,其他知道之日/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撤銷權適用雙重除斥期間,任一期滿權利消失)

可撤銷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彆:1.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絕對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也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爭議,該行為都是無效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相對無效,需要有前提條件,即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經法院或仲裁機關認可。2.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自始當然無效,從行為開始時就無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有效,在被撤銷後才自始無效。3.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或與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關也可以主動確認其無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隻有撤銷權人才可請求撤銷,其他人不享有撤銷權。(絕對當然誰主張)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後,是否能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有效或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2.情形(1)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不能由其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2)無權代理行為,但表見代理除外。3.法律後果:(1)真正的權利人可以行使追認權,進行事後追認。(2)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從而其歸於無效。(3)特定事實的出現可以補正其效力。

無權代理是指無權、越權或授權終止後繼續代理。此時效力待定,追認後自始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拒絕後自始無效。怎麼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30日內不予表示的視為拒絕。同時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對無權代理不知情)可以以通知方式撤銷。做題思路:認定無權代理,從甲丙兩個角度分析。→限人參照無權代理

效力未定的撤銷和可撤銷的撤銷二者時間、方式、主體存在差彆,考試中尤其要注意方式。

無權處分是指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無權處分不影響相應合同的效力,受讓人可基於合同主張違約責任(真正權利人不同意導致無法履行),受讓人通常無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交付或登記了真正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滿足善意取得要求真正權利人認不認都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