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1 / 1)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1)法人是社會組織。(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3)法人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整個過程。成立條件:1. 依法成立。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組織機構、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合法,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要合法。(目宗織範式;審核和登記)2. 應有獨立財產或經費。這是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保障。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市場主體隻能登記一個名稱;其住所應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且具備唯一性。(人若守法名利雙收)

法人的分類: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是社團法人,以捐助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是財團法人。區彆:(1)成立基礎不同,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是社團法人,以捐助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是財團法人。(2)設立人地位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時可以成為法人的成員;財團法人的設立人不能成為法人的成員。(3)設立行為不同。社團法人設立行為屬於合同行為,而且為生前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則為單方行為,並可以遺囑方式實施。(4)有無意思機關不同。社團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機關,而財團法人則沒有該機關。(5)目的事業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營利的;而財團法人的目的隻能是為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6)解散原因及後果不同。社團法人的解散原因是多種的,可以協議解散;而財團法人則隻能因為期限屆滿或財產不足而解散。社團法人解散後,經清算仍有剩餘的財產應分給其成員。(背誦邏輯:為人為錢)3. 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彆法人。(1)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2)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3)特彆法人是指除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組織,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區分看分不分配利潤。

營利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捐助法人成立時間看登記,無登記成立之日;機關法人成立之日。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不退、要捐、不行就轉。

社會團體法人:XX會

捐助法人: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決定違程可以撤銷,但是善意相對人不受影響。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任機關承擔;沒有繼任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承擔。

營利法人的機構:包括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1.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 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3. 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修章選換人;開會3決定;查錢監督人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主要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責任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機構沒有獨立人格,乾的事視為法人行為。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般過錯責任);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 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形式上違法違規違章,內容上違章;內容上違法違規直接無效)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法定代表人:(1)侵權: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法人承擔責任可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來追償。(2)合同:法律說了法定代表人決定不了的,相對人未儘到合理審查義務的不發生效力(以題目說明為準)。未超越法定權限,超越了內部權限,不能證明相對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限製的應認定發生效力。未超越權限權限不能僅以印章問題(假章、有簽無章、有章少簽)主張不發生效力。

法人的責任:1.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簽訂合同原則有效,但違反國家限製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無效。(賣白粉、修路收路費)2.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可以直接找法人,也可以先找分公司再找總公司。分支機構未經公司決議擅自對外擔保的不承擔責任,但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知道的除外。3.設立中的活動:設立人為設立法人(1)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後果在法人成立之後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承擔連帶責任。(2)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設立之後,存續期間之內,其組織、名稱、住所以及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具體包括:1. 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個法人分裂設立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法律行為。分為創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2. 法人的合並。法人的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無須清算而歸並為一個法人的法律行為。合並分為創設式和吸收式。3. 法人的組織性質變更。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形式、性質可能會因各種各樣的情況而發生變化。4. 其他事項的變更。如名稱、注冊資金、住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等方麵的重大變更。(分合性他)

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的終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喪失。原因:1.解散。(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3)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是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章程屆滿決議散,分合吊銷和其他)2.依法被宣告破產。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高管)為清算義務人發起清算。高管及專業人士組成清算組。被清算的法人為清算法人,主體資格不消滅,隻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清算結束並注銷登記後法人終止。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特征:(1)非法人組織是具有穩定性的人合組織。(2)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3)非法人組織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人對比背)2.類型:(1)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2)合夥企業是指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並且該組織不能依據法人的設立條件登記為法人。

非法人組織應當以自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其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是指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基於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分為普通合夥企業(一般的普通合夥企業與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原則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企業。設立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麵合夥協議。(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帀、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人若守約名利雙收)(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合夥:1.以下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改變合夥企業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3改3賣:改名改地改高管賣權賣地賣擔保)2.一旦入夥,對於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退夥之後,對於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以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除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外,還包括:(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為2個以上50個以下,且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2)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3)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帀、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4)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1.有限合夥人不能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不能坑普人啊!)2.一旦入夥,對於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自己願意的)3.退夥之後,有限合夥人對於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以其退夥時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誤以為無限連帶才會簽合同)

真題:通常情況下,題目中未直接或間接表明有限合夥,一般默認該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