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是……(1 / 1)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特征:(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而不是實際的權利。(2)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既包括享有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均由法律規定,無關個人意誌,法律所賦予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不可分離,不能轉讓或者放棄,除非法律有特彆規定,任何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限製和剝奪。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在出生之前有胎兒利益,在死亡之後有死者人格利益。1.證明、登記、證據。2.胎兒的權利能力:原則上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涉及到胎兒的繼承、贈與、侵權的除外,胎兒出生後可以溯及到法律關係成立之時。(1)對胎兒的贈與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作出後成立但是沒有生效,看胎兒生出後生死(2)對胎兒的侵權要以胎兒的名義(3)為胎兒創設義務的行為無效,因為違反了公序良俗。3.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1)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沒有第一順位,其他近親屬才可以去法院起訴。(2)法院起訴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去,賠償金不是遺產,誰去的歸誰.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特征:(1)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律規定,無關個人意誌。(2)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直接聯係,具體要求由法律規定。(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製或被取消。(有沒有、什麼樣、被取消)

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是具有意思能力。

有民事權利能力行為才有民法意義,才會被評價有效無效,評價依據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分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精神狀況健康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精神狀況健康的人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特殊情況16-18);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後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麵認定。

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含本數

完人可以獨立實施任何法律行為。限人對於簡單相適應的、純獲利益的獨立實施有效;對於不能辨認的,單方行為無效,雙方行為效力待定;獨立訂立的遺囑無效。無人所有獨立實施的行為都無效,隻能代理,不能追認。

無人的認定和恢複: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恢複多個本人。

住所製度:經常居住地(要住1年),沒有看登記

監護:是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的保護其權利、監督其行為以及管理其財產的法律製度。根據監護權的發生依據,可以將監護劃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與意定監護等不同的類型。1.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2.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監護。3.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人擔任監護人而形成的監護。4.協議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確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而形成的監護。5.指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或者都要求擔任監護人,或者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由有關組織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而形成的監護。

人民法院認定自然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認定有關組織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資質、信用、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

監護人應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監護:意定監護→遺囑監護→法定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指定不了民政部門兜底;監護人沒時間可以委托監護

意定監護:協商後,在完人喪失或部分喪失能力前可解除,喪失後無正當理由不解除,但做的不好可撤銷。

遺囑監護:父母有權通過遺囑指定,遺囑生效時被指定人不同意的按法定來。父母一方通過遺囑指定,但另一方有監護能力的+有爭議的按法定來。

法定監護:(1)未成年人:父母(離婚不影響法定監護關係)、祖外祖、兄姐、其他經村居民政同意的。(2)無限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其他經村居民政同意的。

協議監護:未成年隻要有父母在,就不可以選其他人,但可以約定不行了的時候彆人管。

指定監護:(1)村居民政指定,有異議30日內向法院提,有問題法院撤銷重指,超期就隻能變更。(2)直接申請法院指定。→指定前無人保護由村居民政擔任臨時監護。指定應按最有利監護人原則,情感/法律的遠近/好壞(4個點)。指定監護若擅自變更,變更前後的當事人共同擔責。

機關監護:國家兜底。

委托監護:無限人侵權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注意受托人不是監護人。

監護關係的終止:1. 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3. 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4. 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5. 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行不行走一個,認定撤銷)

監護資格的撤銷:監護人嚴重侵害身心健康、合法權利或者是怠於行使,導致被監護人是危困狀態;撤銷後應繼續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父母子女,非因故意犯罪,確有悔改並申請,被監護人同意,可恢複撤消。

宣告失蹤:是指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利害關係人即可申請法院宣告其失蹤,從而引起相關法律效果的製度。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2)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人的近親屬;代位繼承人或者對公婆、對嶽父嶽母儘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身份或財產上有關係)。申請主體之間沒有順序限製。

法院公告期為3個月。

法律效果:1.是訴訟離婚的法定事由。2.失蹤期間財產應當有人代管,身份不受限:原則上不得處分、但付稅還款這種本該履行的可以,否則構成無權處分。財產代管是無償行為,所以應該隻要儘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就可以,就是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責任。如果未儘職責、侵害權益或喪失能力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代管人。失蹤人出現就移交+報告代管情況。

撤銷失蹤: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的話代管人做原被告。

宣告死亡:是指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利害關係人即可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從而引起相關法律效果的製度。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的期間。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應滿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應滿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製。(2)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對嶽父嶽母儘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代位繼承人應當認定為利害關係人:(1)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2)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繼母與孫子)。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利害關係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申請主體之間沒有順序限製。

原則是一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妻離子散家破人亡(1)婚姻關係終止;(2)單方可決定送養,但是爺爺奶奶優先有撫養權;(3)遺產開始繼承;(4)一般情形下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由於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判決的撤銷,是需要主動撤銷的。撤銷之後(1)婚姻關係自行恢複,除非配偶再婚或書麵聲明不願恢複;(2)孩子被送養的原則上是不能撤銷,但是收養人和大於8周歲的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3)繼承所得應當返還: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無法返還的,適當補償;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還,但是第三人基於連續繼承取得的應當返還。惡意陷人於宣告死亡的,應返還孳息,應負賠償責任;(4)未撤銷之前人還活著的除了婚姻繼承撫養之外,還是按照活人對待,人身財產權利應該受保護,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響。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關係:(1)宣告失蹤,並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2)兩個都是不告不理,告啥理啥,如果兩個都告,宣告死亡。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過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特征:(1)個體工商戶的經濟性質是私人所有製。個體工商戶以自然人個人財產或者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其性質屬於個體經濟。(2)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僅限於工商業。(3)個體工商戶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4)個體工商戶成立需履行一定的核準登記手續,並在核準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5)個體工商戶以其全部的個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特征:(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我國農村勞動群眾 集體所有製經濟的分散經營方式的法律形式,不屬於個體經濟的範圍。(2)農村承包經營戶存在的基礎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3)農村承包經營戶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對外承擔無限清償責任。(4)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的是農業生產經營活動。(2023考過,有能力背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 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胎兒利益;完無限;怎麼能成為監護人、監護資格怎麼沒;宣告失蹤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