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民法:是調整平……(1 / 1)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麵來理解:1.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2. 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在內容上表現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3.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概念拆出來的)

民法的分類:以民法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將其分為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機關編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規範體係。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具備民法實質內容的民法規範體係。以民法的調整範圍為標準,將其分為廣義的民法和狹義的民法。廣義的民法,是指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彆法的總和。狹義的民法,僅指編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規範體係。(這裡是體係)

在我國,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實質意義上的民法還包括其他規定了民法實質內容的單行法律、法規。

我國2020年已經編纂完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麵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製度(經濟),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人民),對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都具有重大意義。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與願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麵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民法典》是我國民法的顯著特征,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提供基本規則與價值遵循。

民法的性質:1. 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民法是私法,將其歸入私法有利於提倡當事人意思自治,減少國家乾預,培育和發展公民權利意識和平等觀念。2. 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從曆史發展來看,民法始終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聯係;從內容來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財產歸屬關係和財產流通關係。3. 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基本法。重在保護市民的私權,重在保障個人自由權利,以構建和諧的市民社會秩序。4. 民法是權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職能是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民法就是為了排除公權力的不當乾預、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而產生的。民法通過權利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規則,通過救濟確保權利得到實現。5. 民法是實體法。民法規定民事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實體內容。民法作為行為規則確立了生活和交易規則,作為裁判規則是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所要依循的準則。(實(使)私權,調經社)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兩種類型:一是製定法,二是非製定法。1.製定法主要包括:憲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最高法作出)、國際條約。(7個,是司法不是民法)2.非製定法主要包括民事習慣。民事習慣是指在一定地域、行業範圍內,長期為一般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普遍遵守的民間習俗、慣常做法等。隻有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習慣,才具有民法淵源的意義,而且隻有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習慣。

民法的解釋:是指當民法規範不明確時,特定的解釋主體運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則並遵循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探求民法規範含義的活動。1.必要性體現在:(1)法律必須通過解釋才能適用。(2)通過梳理法條的內在結構和邏輯關係從而彌補法律漏洞。(3)法律解釋是法官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充分實現司法公正的要求。2.民法解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七種:(1)文義解釋:基於法律條文的字麵意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2)體係解釋:基於法律條文在法律體係中的位置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3)曆史解釋:基於立法者在立法時的意圖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4)目的解釋:從現實社會關係發展的要求出發,依據合理的目的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5)擴張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文義過於狹窄,難以涵蓋立法者所欲調整的範圍時,為符合立法本意,對文義進行擴張。(6)限縮解釋:限縮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文義過於寬泛,涵蓋立法者不欲調整的範圍時,為符合立法本意,對文義進行限縮。(7)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文體,目的擴張限縮曆史比較當然,沒有比較)

民法的適用(效力):是指民法在何時、何地、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1.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1)民法效力的起止時間。生效時間:在法律文件中明確自通過或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在具體條文中規定公布後的某一具體時間生效。失效時間:完成既定任務之後自然失效;公布新法之時宣布舊法抵觸部分失效;在修改並且重新公布實施新法的同時宣布原法失效。(2)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如保理合同糾紛、侵害英烈人格權)。2.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1)凡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機關製定頒布的民事法規,適用於中國的領土、領海、領空,包括擬製領土,如我國的駐外使館、領館,我國在境外的船舶、飛機等。(2)凡是地方機關製定頒布的民事法規,隻在該地區內發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區不發生效力。3.民法對人的效力:(1)對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具有法律效力。(2)對於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及無國籍人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享有外交豁免與專項權利的除外。(3)我國境外的民事主體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依照雙邊協定、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應當適用我國民法的,適用我國民法。

民法的調整對象:民事法律關係。1.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人格或身份而發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征(概念拆分):(1)主體法律地位平等。主體之間雖然存在性彆、年齡、職業、職務等差彆,但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2)與人身不可分離。人身關係與人身不可分離,離開了人身就不會發生人身關係。(3)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雖然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某些人身關係是財產關係產生的前提條件,如親屬間的身份權是親屬間取得財產繼承權的前提條件。2.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征:(1)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2)主體意思表示自由。財產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都是出於自願,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3)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的主要內容是財產歸屬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財產歸屬關係是財產流轉關係的前提,財產流轉關係又常常是財產歸屬關係的發生根據。(4)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在利益實現方麵大多具有有償的特點。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民事主體可以合理謀求利益的最大化。(人身:年齡地位;財產:領導人格;平等:抽象財富)

民法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功能:1. 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導意義。2. 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有約束力。3. 補充功能。在民事法律規範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想成父母管孩子)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具體表現:1. 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無論財富多寡、地位尊卑,其抽象人格是平等的。2. 民事法律適用平等。不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處於平等的地位。3. 民事權利平等保護。不同民事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民法給予平等保護。4.民事主體平等協商。任何人不得強加意誌於他人。力保商用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並按其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具體表現:1. 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如何參加民事活動。2. 民事主體應當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從事民事活動,就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達成合意。3.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民事主體有權依其意願自主作出決定,自由表達意願並對此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乾預。(參加協商決定負責)

平等原則與自願原則緊密相關,法律地位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自願原則是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處理民事糾紛,都應當本著公平的理念。具體表現:1.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法律活動時,應當本著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並且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司法機關依據公平原則,本著公平、正義的理念進行裁判,解決民事糾紛。

公平原則是自願原則的必要補充,適用公平原則需要以適用自願原則為前提。

公平強調權利義務平等,平等強調法律地位平等。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正當地行使民事權利並履行民事義務,不實施欺詐和規避法律的行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具體表現:1.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如實告知相關事項,禁止故意隱瞞真實信息和故意告知虛假信息。2. 民事主體之間一旦作出意思表示並且達成合意,就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當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禁止背信棄義、擅自毀約。3. 禁止民事主體濫用權利給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民事活動過程中發生損害,民事主體雙方均應及時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誠實守信善意)

合法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包括:危害國家公序的行為類型、危害家庭關係的行為類型、違反兩性道德準則的行為類型、違反人權保護要求的行為類型、限製經營自由的行為類型、影響公共競爭的行為類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類型、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射幸行為類型、暴利的行為類型。(國家家庭夫妻個人、經營自由公共競爭、消費者權益勞動者保護、射幸暴利)

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是代際正義的要求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這一章主要以背誦記憶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