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進入大學的前一個……(1 / 1)

高中 淺羽之汐 2110 字 10個月前

進入大學的前一個星期沒怎麼上正式課,都是再講一寫學生守則還有學校曆史。

學生手冊這樣寫道:

第一條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指導地位,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領導,努力學習主義、思想、理論體係,深入學習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儘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麵:(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彆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複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係,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